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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保要求是什么?
第十六條年滿十八周歲、身心健康、品德良好、中學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取得保安員證書,從事保安工作。申請人在指定區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公安部門審查合格,經認證符合規定標準,并保留指紋等生理、生物特征的,應當出具安全證書。國務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獲取和保留保安人員的指紋識別等人體生物特征。(一)受過拘留教育、因戒毒、拘留、康復被強制隔離或者在治安場所被拘留三次以上的; (二)因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治安執照三年以下的; (四)兩次被吊銷治安執照的。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單位應當招聘符合保安標準的保安人員擔任保安人員,并與按照有關規定招聘的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安全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服務崗位的要求,定期進行法律、法規、職業安全技能和技術培訓。第十九條保安服務單位應當對保安人員進行定期考核,發現保安人員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計劃,必須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依法處理。第二十條安全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安全崗位的風險等級,為安全人員購買商業意外保險。保安人員在工作中死亡或者受傷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工資; 死亡時被確認為烈士的,按照國家關于烈士的有關規定支付撫恤金